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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交易货币和虚拟货币属于什么关系
  2. 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设交易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3. 央视评虚拟货币涨跌,那么虚拟货币到底是不是金融工具?
  4. 炒比特币和炒股是一样的吗?

交易货币和虚拟货币属于什么关系

虚拟货币包含了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在网络世界产生的可以交易的货币,也可以和现实货币挂钩兑换。

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受管制、数字化的货币,公开透明可以全世界兑换实体货币也可以现实付账,交易行为受所有投资者监督。

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设交易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9月24日10部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业务活动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业务,而这些业务活动基本涵盖了发币行为、交易行为、衍生品投资等等,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虚拟货币投资或者交易行为,都会被认定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10部门通知的第四条,就会和第二条内容产生内容矛盾。新通知的第四条是对参与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其提到,任何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该规定的意义在于,警告相关投资风险,但是如果不违背公序良俗,即相关投资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有效。

但是有观点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所有的币币交易、法币交易行为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这种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谓的投资行为,也应该包含在这种币币交易或者法币交易行为内,也属于一种非法金融活动,既然属于非法,那自然应该是无效行为,而不能观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有观点就认为该两条规定存在内容上的矛盾之处。

笔者认为,这两条并不存在矛盾,以上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分清第二条和第四条内容针对的主体或者行为模式。

仔细阅读新通知原文和央行相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第二条针对的是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所谓业务活动,是指个人或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工作或者商业行为。这种业务工作一般是以此为业的,有计划地、持续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与之对应的概念是偶发性的交易活动或者其他偶发性活动。而与之对于的普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的行为,则具有偶发性,业余的,非计划性,低频次的投资交易活动。类似于股票市场中的散户和机构投资者的区别。散户一般利用零散的时间和金钱进行个人投资活动,而私募、公募类的投资者,则是以此为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盈利性商业活动,散户不需要持有相关营业证照,而机构类的投资者一般需要相关的经营许可。

对于此问题,相比于2017年的七部门94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对于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仅仅限于代币发行融资这一种活动,但是2021年92410部门新通知,则将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范围扩展到几乎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发行、交易活动,未来可能还是进一步把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约也纳入其中,比如相关借贷、质押、存储等等活动。

2.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非法经营定性路径基本明确

期货合约业务是明确的入罪红线,触碰必刑

此前94规定中,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但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相关罪名问题,只是在代币融资发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有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

而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对于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罪名的列举,增加了一个非常不同的罪名即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而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此处的“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并不高,犯罪金额达到30万即可刑事立案。

而在924的新通知中,通知所列举的法律依据,相比94规定,也增加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是因为,当前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不仅仅会提供币币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务,也会提供数字货币投资的保证金投资合约投资业务,衍生还会有相关融资融券等金融业务,这些业务,一旦涉及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就可能被定性为开展未经批准的期货业务,一旦金额达到30万以上,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3.非法经营罪的另一个路径:擅自开设金融类业务交易所

现实中,还有一类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务,不提供其他任何合约或者其他区块链金融服务,是否就不会涉嫌非法经营罪了?

目前来看,答案并非如此乐观。

而本次新的通知中,依照的法律法规文件比较引人注意的还包括《国务院关于清

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其中,《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规定“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而一旦开设交易所提供了数字货币的交易服务,如果面向中国境内客户,那种服务就属于一种非法的金融服务活动,这类交易所就应该获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一旦没有获得批准,就属于违法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属于违法国家规定,如果打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该类开设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务活动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逻辑基本形成。

当然,根据当前最高法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有关答复,要求对于没有明确司法解释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逐层上报最高法定性。而从当前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态势来看,最高法的答复如何,相信读者自己心理会有相关的衡量。

央视评虚拟货币涨跌,那么虚拟货币到底是不是金融工具?

我认为应该算一种金融工具了,到现在为止,虚拟货币市值1.7万亿美元左右,茅台市值也才2.79万亿人民币,所以虚拟货币体量绝对够大,参与者遍布全球,说明共识都也有了,所以绝对算一种金融工具了。再者央视不过是国内主流媒体中的一个,发表评论很正常,没必要太过夸大。虚拟货币作为全球性的投资对象,即便中国全力封杀也不可能破坏掉这个市场,更别说只是一个主流媒体的评论。

炒比特币和炒股是一样的吗?

谢邀!可以肯定的说,炒比特币和炒股是不一样的,两者有着天壤之别。

一是主体不同。比特币是计算机技术的另类,无门槛,只要有实力、有技术,谁都可以去生产。比特币是虚拟的,不是法定货币,没有价值支撑,说白了,仅仅是投资炒作的一个载体而已。炒比特币,炒的就是水中花、镜中月和空中楼阁。股票是实体经济价值的体现,对应的是上市公司,股票的价值高低和上市公司效益优劣息息相关。炒股,炒的就是对上市公司的效益前景是否有正确的前瞻性判断和考量。

二是运营不同。比特币是自发行为,炒比特币的结果无论是盆满钵满,还是血本无归,都需要自己承受,没有国家法律的保护,是一种资本炒作行为。股票的发行、入市、交易、退市,国家都有一套事前、事中、事后严格的监管流程,炒股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是一种合法的投资行为。

三是风险不同。炒比特币属于高风险,社会公众要增强风险意识,自觉远离,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炒股属于中风险,社会公众要牢记“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学习炒股知识,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

最后打个比方:炒股就像股民种了一棵果树,每个人的管理技术不同,有的结果多,有的结果少,但至少能结果。炒比特币,就像山野里自然生出了一棵小草,夏天能够疯长,冬天一定枯萎,但疯长的一定是“庄家和大户”,枯萎的一定是“散户”,结果只有自生自灭了。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虚拟货币算股票么知乎和央视评虚拟货币涨跌,那么虚拟货币到底是不是金融工具?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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