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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一家公司要不要在营业执照上变更股权?投资公司注册现在是什么条件?成立一家投资公司注册资金10万,再用此公司百分百控股另一家。这样做可以规避风险吗?为什么天使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普遍采用有限合伙的企业架构?投资一家公司要不要在营业执照上变更股权?无论这个投资是财务投资还是战略投资,都建议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相关的建议如下:

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才能以法定形式确定股东地位投资的钱进入被投资公司的账户了,如果你不进行股权变更确定股东的法律地位,怎么确定投资者是被投资公司的股东?

尽管款项用途是“投资款”,如果不进行股权变更,你能确定你的投资款是债权(不变更、未代持)还是投资款?

如果不是法定形式确认为股东,外界又能如何认定投资者是被投资公司的股东?

即使能够参加股东会议,即使其他股东也认为你是股东,但法律不认可,你又能怎样?

作为投资者,在签订了投资协议时,不但需要被投资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投资者为股东,而且同时还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股权的变更。

二、进行股权登记变更,更能保护投资人的权利进行股权登记变更后,股东的法律地位确定。通过公司法,可以合法维护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公司财务知情权等法定的股东权利。

三、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是公司上市时监管机构的要求无论是主板、科创板还是股转系统上市,除特殊情况外,监管机构不允许股东隐名持股或者代持。

监管机构要求对公司的股权进行穿透,股东为国资背景的一直穿透到国资委,股东为自然人的,一直穿透的最后的自然人。

四、隐名投资,难以保障实际投资者的权利如果进行隐名投资,公司法保护的是显名股东的权利,即在市场监管机关登记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而隐名投资者,因不被市场监管机构所知或未取得股东的法律地位,而其合法权益不受公司法的保护。隐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只能与持股人或显名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束。

五、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有利于投资股权的转让或退出若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你的投资的转让或退出,只能在公司或显名持股人进行,很大不被其他方所知,转让或退出价款的收取或其他权益不容易保障。

如果投资者其身份允许成为显名股东,其性格也不喜欢进行幕后操控,或者没有外来的压力迫使隐名,个人建议投资后,尽快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的变更。

投资公司注册现在是什么条件?上还是不能注册投资公司的。如果注册的话可以在宁波,杭州(目前刚刚收紧了),在上海只能收购。上海的投资管理价格在4-5W这样(下面写4-8的太黑了)。现在上海政策收紧,很多地方变更都要走公关。像现在可以直接变更的区域有临港,嘉定,闵行,崇明,宝山。如果要备案的话,大概两个多月就可以通过,昨晚还有一家公司,一次备案通过。有什么不懂的都可以免费咨询我,手头就有几个上海和杭州的。

成立一家投资公司注册资金10万,再用此公司百分百控股另一家。这样做可以规避风险吗?相信有关注过企业股权结构的人都会发现,很多企业往往会通过先设立一家A公司,然后在通过A公司百分百控股B、C、D等等企业,那企业为什么要多此一举呢?这个行为可以规避到风险吗?先说答案—可以!而且这种行为有诸多好处。

规避风险一个大的集团,其业务往往涉及到多个板块,如果全部集中于一家企业,不但臃肿,而且管理不变,与之相反,如果通过A设立多家企业,每家负责一个板块的话,不但利于分工经营,一旦某一个板块的子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对于集团以及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板块的影响较小,比如说B板块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一旦担保限额超过其净资产,只需要赔偿就是其净资产总额,如果没有这么分开的话,那么A集团就要全部偿还,所以分开经营是可以规避风险的,也就是所谓的隔离风险。

集团化经营如上所述,对于多元化经营企业,每种业务形态一般都需要单独成立公司进行运营。作为创始人的自然人,不可能对每家业务公司进行管理,这会消耗大量精力。成立集团公司A后,创始人主要负责管理A,在通过A掌管旗下的BCDE等等企业,可大大节约精力。另外企业做大最强之后,很多会上市,如果业务集中在一起,上市后,部分板块业务要出售相当麻烦,各类公告还可能影响股价,但是通过分设各个板块独立经营,某一个板块上市,其余板块的出售对其影响并不大,也方便交易。

税务规划这个是最重要的原因,大部分的持股A公司很多都设置在没有或很少征收资本利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避税地(如BVI,Cayman等地)。因此,持股公司所获得的分红和股权转让收入在当地是不需要缴税的。同时,如果不将分红和股权转让收入汇回国内。以现在国内的征税力度,很难征缴个人所得税。所以避税是最主要的原因,这也是国内众多企业把母公司设立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原因,一般来说大集团的架构都是BVI公司一>香港公司——>内地公司。

为什么天使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普遍采用有限合伙的企业架构?首先要讲一下公司制和合伙制企业的一些区别,见下表:

从上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公司制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而一般的投资和私募普遍采用有限合伙的企业架构便是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责任承担方式更合理。有限合伙里有两种合伙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承担有限责任,管理权限比较低,而普通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管理权限较高,这种方式公允的分配了基金参与者的合理风险。

2.分配方式比较合理。不同于公司制企业同股同权的特点,有限合伙有多种模式,比较常用的模式是其将利益分配成了几个层级,比如举个例子来说,某个项目挣了钱,首先拿出来合伙人为项目投入的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按照本金的出资比例支付,这是第一层;剩余部分作为管理方的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取一部分作为奖金,这是第二层;再剩余部分再按照所有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来分配,这是最后一层。这种方式比之公司制简单的同股同权,更能体现各方合理的风险和收益的分配。

3.从为投资者节省纳税的角度考虑,采取有限合伙投资人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税法均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税,而对有限合伙本身不征税,仅对从有限合伙取得的投资回报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也取消了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推动了有限合伙制度的发展。

4.有限合伙的经营活动更具有保密性。凡是公司都要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加严格。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比公司宽松得多,此种要求仅以满足合伙企业债权人和政府监管机构为限。比如,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兴起,中关村科技园作为有限合伙制度的试点北京出台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从而鼓励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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