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省级农信社费用由基层社分摊

国税总局:省级农信社费用由基层社分摊 更新时间:2010-3-5 0:05:30   国税总局3月3日消息,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

该局下发的《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

省联社的投资人为本省各农村信用社和地级、县级联社,为独立法人机构。

国税总局表示,通知实施前,经税务总局批准,有关省联社已向基层社收取专项资金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凡该项资金已按税务总局单项批复由各基层社分摊在税前扣除的,其相应资产不得重复分摊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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