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限制了谁?

新规限制了谁? 更新时间:2010-9-11 6:50:23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下发后,市场迅速将焦点投向了中国人寿和人保财险身上,前者因拥有国寿地产和远洋地产而与第十六条规定相冲突,后者则由于偿付能力未达到要求的150%而可能在投资不动产上受限。  杨超自称国寿没违规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2009年12月国寿投资收购外资方股权,全面掌控北京中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保信原由国寿投资与力华发展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在国寿投资将外资股权收购后,遂将北京中保信更名为国寿地产有限公司,这被称为“国内首家保险系地产公司”,成为国寿投资在北京的房地产运作平台。收购之后,国寿地产曾大规模招聘房地产从业人士。  “规定中不得设立房地产企业,同时也规定项目公司除外。国寿地产当时就是为了国寿集团建设自用的办公楼,是属于项目公司,不受新规影响。”9月9日中国人寿总裁杨超表示。  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中国人寿两次认购远洋地产股份,目前以持股超过24%成为第一大股东。“我们对远洋地产是财务投资。根据香港的规定,持股不超过30%就不算控股。而根据中国内地规定,不超过50%也不算控股。”杨超解释说。  按照中国人寿的解释,其旗下国寿地产和投资的远洋地产均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人保财险暂无缘  《暂行办法》规定,获得投资资格的保险公司应该符合八个条件,其中之一便是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时“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按照此规定,人保财险今年暂无缘投资不动产。数据显示,其2009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仅为111%,2010年二季度末则为117%。  记者就此向人保财险表达了采访的意愿,但截至发稿,人保财险仍无书面回应。  “但是对于人保财险这样的中字头国企来说,我并不担心它所谓的偿付能力问题,因为他们有足够多的获得资金的渠道。”一保险分析师表示,“增资扩股、发行债券均可短时间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人保财险完全有能力在需要的时候达到相关要求。”  人保财险在不动产领域的投资似乎不如中国平安、中国人寿那么活跃。可查的资料仅显示,2005年,人保财险投资17.05亿元购得位于东三环国贸桥西南角的银泰中心7.85万平方米地产。  然而,人保财险手里同样有“秘密武器”――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尽管名字上未见“地产”两字,但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定位就是人保集团旗下的不动产投资平台。从目前该公司管理和经营的资产来看,很大一部分是房地产、土地和物业等项目,还有一部分来自人保集团内部的物业租赁和物产开发。  2008年人保投资以8亿多元取得华闻控股55%的股份,间接获得了“华闻系”旗下近千亿元资产的控制权。值得注意的是,“华闻系”除了拥有金融牌照和优质资产外,旗下还有上海的老牌房地产股――地产上市公司新黄浦。  有评论人士称,新黄浦可以称得上是上海的官系地产,在上海地区尤其是黄浦区的拿地优势明显。

风险管理:如何有效控制股市投资中的风险与波动

运动是良医:对各类疾病的预防效果

从法律到情感:离婚过程中的决策与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