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苑造假 中弘买单

科苑造假 中弘买单 更新时间:2010-6-21 0:06:11   近日,中弘地产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科苑集团:首先,未按规定披露证券投资;其次,将未回收的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第三,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第四,将未入账借款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第五,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重大担保。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其一,对科苑集团处以50万元罚款;其二,对吴立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其三,对周润南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安徽省科苑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1997]50号批准证书批准,于1997年8月18日由安徽宿州科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30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中弘地产”。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表示,科苑集团的造假行为与东方电子案非常类似,都是利用募集资金投入证券市场进行牟利。不过,东方电子是把炒卖股票获利汇回公司,充当主营收入盈利,构成虚假陈述,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科苑集团利用募集资金炒股,尚有1.82亿元未收回,其性质更为恶劣,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更为直接。有业内人士称,相比一、两个亿的损失,公司仅仅受到中国证监会几十万的处罚,其实微不足道。  从二级市场看,科苑集团从上市时的最高价37.66元,到造假被揭露时最低2块多,股价一路下跌,投资者损失惨重。郑名伟律师表示,对于因科苑集团造假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公司理应赔偿。由于科苑集团已改名为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已变更,所以变成如今“科苑集团造假,中弘地产买单”的现状。“实际上,中弘地产实际控制人在进驻时就已考虑到这方面的成本,已计算进重组成本中,赔偿科苑集团投资人损失也是理所当然。”郑名伟律师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的若干规定》,对因虚假陈述遭受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因受其造假行为影响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其提起索赔。郑名伟律师表示,中国证监会认定科苑集团从上市起就实施造假行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就是其上市日。2005年6月16日,科苑集团公告,其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则该日为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即在2005年6月16日之前买入科苑集团股票,在2005年6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至今的投资者,造成的投资损失,均可向中弘地产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诉讼,需要准备身份证原件或公证件、深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交易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作者: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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