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涛:市场经济下商业性标准化建设的思考

田涛:市场经济下商业性标准化建设的思考 MBAChina   田涛:诸位好!非常有兴趣能跟大家一起交流,特别是是在今天上午听了许多专家的高论,我相信今天上午的大家都属于仁者和乐者了。但是这个命题让我觉得依然有兴趣,关系关于公平和效率之间的问题的讨论。这有点像先有鸡还是先有蛋,我也曾经想过这个问题,我觉得当我处在一个草民的时候,我多么希望自己有公平。当我有一天当了官儿以后,我想我有志气。所以我想不同的人在不同的角度,对公平或者秩序,一定会有不同的看法。我们大体上没有这样的。谢谢各位,我们根本就没有丝毫的必要,把公平跟秩序对立起来。

没有公平,那个秩序将会失稳,那个秩序将只能保护权利者,没有了秩序,我们不需要这些。没有秩序公平也同样会稳,因为就没有公平可言了。社会是前进的,大体上就是因为公平和只需在不断地斗争的时候,二者似乎不可偏废。假如没有鸡何谈鸡蛋?假如没有蛋谁能孵出鸡来?我认为下午浪费了我这么多的时间,感到遗憾,谢谢各位。我的发言跟秩序和公平没有直接的关系,似乎和法和商也没有直接的关系,我想说的是介乎这二者之间的另外一种关于标准化建设的思考。女士们、先生们、商品是依赖于不断加强的法律建设不断完善的,有人说中国的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不够健全。我不以为然,我觉得中国的很多的法律已经构建起来了。

但是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律,在制订的过程中有相当的局限性,每一个参加立法的结构,都想把自己的利益通过立法来实现。所以这个法律,很难在相当长的或者说是相对长的时间起作用,更加遗憾的是,比我刚才的遗憾还要严重,就是过多的人,对于法期望值太高了。希望法能够解决我们生活中的一切的一切,这同样是不现实的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最起码不能规范技术。你比如说我们国家的商业中的法律当中就会拍卖法、产量质量法,等等等等非常之多,但是这些法律并不能穷尽我国市场经济当中的所有的问题也不能单纯的完全依靠法律来解决所有的问题。甚至过分依赖和法规的做法也是值得讨论的,我们有各式各样的监督会,我不知道其他国家里面的有没有证监会、保监会等等的组织。这些有的就是政府,有的是二政府,有的是准政府。他们的监督职能当然是非常必要和必须的,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如何去缩减这些行政权利呢?所以我个人理解,确立市场经济商业化的建设是非常值得关注的。

首先我们说标准化建设的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而且在法律法规之外的一种明显化的制度建设,这包括了地方行政机关和行业的主管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的相关的体制共同所制定和接受的行为标准。这种标准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甚至在司法的过程中得到很好的应用和吸收。同样,商业性标准的制订,也为我们的行政机关在今后行政过程中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其次,市场商业性的标准可以多层次的规范,如果我们建立一种标准体系的话,每一个体系是最有效的?首先国家标准并不是这个标准,国家标准应该是在商业标准中最低的、保守的标准,是一种最低的标准。然后行业的标准应该是相对比较高和严格的,否则的话,在这个行业中你就不能生存。最后在商业标准以上,才是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你企业运营的标准,应该是最为缜密、最为有效、最为系统的标准。只有这样,一个产品和商品在生产出来的时候,已经先期达标了,已经超过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才能够不至于导致我们现在的困惑。

由于没有这些标准或者说是缺少标准化的建设,我们必然要依赖其他的监督部门来监管,而监管者又是行政机构,所以监管依赖的是行政的权利来监管的,而被监管者就处在行政相对人的状况,其结果是市场不能得到完好的监管,而使监管者落马。女士们、先生们我们的很过部门的领导者、管理者,在监狱里可以开一个扩大的联席会。

为什么呢?就是缺少大家所共同遵守的市场标准,完全地依赖行政标准去制订市场,可能是不能够完全有效的。我们再看看,除了刚才我们说的,标准的层次之外,我们还应该看到,这些标准化的建设中,目前的局限性。

首先,是社会上对商业标准缺少认知,一谈到标准化的建设,大家都以为是理工方面的内容,比如说建筑、生产、机械、制造、运输等等的,这是你的一切的一切,物理性的化学标准,缺少对商业性标准的认知和了解。

第二是商品性的标准,多元性。造成了商业化标准在制定和操作过程中的不一定,尤其是法学家的制订体系不愿意强加,而制订标准的一些人又缺乏法理的一些标准化的建设。标准化的建设和法律制度的建设不可同日而语的。当然,商业性标准所涉及到的范围非常的刚才,比如说他包括服务的标准,服务的好坏等等的,所以有人在飞机上,航空公司按照自己的标准去衡量,一共有122个座位,他卖出了130多个座位。根据航空公司的惯例,你不能上,所以你等下一次吧。

很多人认为,这是我行业的标准,这是一种欺骗,如果我们把标准和标准的意识确立起来的话,起码我们会知道什么是标准的话,我们就可以在衡量今后这类的工作中加以改革。商业管理的多元化,也为商业化标准带来了明显的障碍,例如内销产品和外销产品的界限,各种不同的环境下的商品的配套技术的不成熟和市场机制的不完善的体制。有一些工商管理部门把自己作为监管行业的老大,我说了算,置标准于不顾。所以造成了今天的困局。

还有一个我是拍卖委员会的副主任,在我的工作当中,使我感到最大的困惑是什么呢?每一个标准出来,都要报到行政部门去审批,其审批的时间之长好像旅行一般。大家知道电影和电视是要审批的,难道你就不知道我们的所有的地方、包括你的局部都要管起来吗?是不是?但是为什么这个行业的标准,要拿到行业以外去进行一个广泛的官场中的工作旅行呢,我为此疑惑很久,你看我这个人遗憾的特别多,遗憾的是我说得话没人理,我想我是一个副主任,哪天我熬成正主任,可能会引起重视。

下面我们来大体上对行业标准建设的实践中使用中如果建设起来,会怎么样呢?我们举个例子来说一下。我可能说得时间长了,我给大家很多人举牌的机会,因为我参加了拍卖了活动。过去是拍卖师在上面敲锤的,当然他是在桌上敲了,你们可以看,我来演示一下,顺便说一下我还是一个拍卖师,女士们、先生们、80万、80万、还有没有人来拍,如果没有标准化的建设,把这些东西写进法律里行不行了!回答是不行的,因为他落锤有多高和多快,就会引起有可能发生的诉争。

在我国的海南岛就有这个事情,有一个叫魅力之冠的地段,现在是4亿、等等的。他在想什么呢?我可以挣2500万了,我可以卖汽车和别墅了,我可以买很多很多东西了,预示他根据没往底下,但是如果我们假定给拍卖制订一个标准,它就会很好了,比如说有一个三声的拍卖法,200万、我还有一分钟啊,谢谢200万,前排的那位女士200万、250万、第一次、250万是您的,看到了250万第二次,这位先生,中间的那位先生举牌了,280万,280万,大家就举个例子啊,280万第三次,看好了,280万第三次,请您举一下,250号,谢谢!好了,250号、280万,最后一次。成交!如果我们有这个标准会怎么样了?在法庭审理类似的案件就可以参考了,假如说我们在招投标部门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和招投标有关的标准,怎么样对招标和投标的行为进行议论和评选。怎么样使招投标以多少万元做出级别的划分,怎么样使专业的人员具有等级的资质,这些标准都是法律所不能体现的,这些标准,应该制订一中全社会共同遵守的纲领,女士们、先生们、我刚才说的不属于法也不属于商,但是我们可以见仁见智,评论它,它必定属于一种我们的市场经济中,亟待建设起来的制度性的建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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