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贷款一直下不来怎么办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买家贷款迟迟下不来,怎么办?)

如今,随着房价的上涨,很多二手房买卖都采取银行贷款的形式。那么,贷款能否批下来、何时批下来,就成为关系到买卖双方各自利益的重要方面。

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与签署中,没有对按揭贷款方面做出必要的明确,那么,房主可能面临“无限期等待”的尴尬局面。

说一个发生在我身边的实际案例。

由于生意周转,朋友小王准备卖一套位于天津塘沽的房子,买主提出以银行按揭贷款形式付房款,朋友同意,于是双方就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

不过,虽然买主去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但由于买主自身征信有瑕疵,再加上朋友的房子房龄较长(近30年),因此贷款特别难办。

因为有的银行针对高房龄住宅,贷款比例很低;也有的银行可以做高比例贷款,但最多只能贷20年,没办法贷到30年。

于是,买主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频繁更换银行,三个月之后还没确定贷款方案。

小王可就沉不住气了:你三番五次换银行,啥时候是一站啊?买家可不着急,他说我得找一个自己满意的、利息又低期限又长的银行做贷款才行。

第八条、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获得贷款机构批准的(包括未按贷款金额足额批准的),双方同意买受人继续向其他机构申请贷款,直至贷款批准。

小王这才傻了眼。他说这是中介给我的标准范本合同,没细看就签了,没想到这么太坑人了!

啥叫“直至贷款批准”?那不就是无限期等下去吗!虽然懊悔不已,但总得想办法解决,不能真就傻等下去啊。

迫于压力,买家最终选择了其中一家银行做按揭贷款,朋友的房子也算卖出去了。

相信在实际的二手房买卖中,很多朋友也遭遇过类似的情形。

那问题来了,为什么标准的买卖合同中,会存在“双方同意买受人继续向其他机构申请贷款,直至贷款批准”这一条?

首先,各大银行针对二手房贷款的资信要求、抵押物(房子)的要求不尽相同,有的银行相对严格,有的则宽松。大体来说,房龄越老的房子,批贷越不容易,贷款成本也越高;越新的房子,越容易批贷,贷款成本也越低。

而且,目前选择贷款的买家,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因为手头的钱只够首付,如果不批贷款就真的买不起房,所以他也只能多试几家银行去找合适的贷款方案,减少首付与月供压力。

从这个角度来说,允许买家多试几家银行是合乎情理的,但问题在于,要有一个起码的期限。

如果找了若干家银行但都没有批贷,说明个人资质存在很大问题,你再找几家银行也没用;或者这几家银行批准的金额都是100万,那说明你最多也就能贷100万。

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想买房,就应该自己补足贷款差额,而不是一味的找其他银行,耽误时间。

实际上,对于贷款申请未批准或已批金额不足的情况,房主并非只有“直至贷款批准”这一个选项。

大家有空留意一下,中介提供的所谓“范本合同”里,其实是有三个不同的方案可供勾选。

1、 买受人自行筹集剩余房款并支付给出卖人;

说白了,就是差多少钱自己补多少钱。假如除去首付,还需贷款100万,银行就批了80万,剩下那20万您买家自己掏腰包。

个人认为,这条方案对房主是最有利的。如果买家不掏钱,100%违约。

2、买受人继续向其他机构申请贷款直至批准;

这条就是上面案例中的选项,也是中介经常默认选择的方案,同时也是最不利于房主的方案。

我们上面分析了,这条方案虽然有合理性,但缺乏期限约束,因此我们需要加上补充条款,如:

在贷款申请被银行拒绝之日起的15日内,最多可再向1家(或2家)银行继续申请贷款,并选择在其中之一办理贷款手续。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约束买房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买房人在此约束之外还想继续申请贷款,那么就属于违约行为,房主可追究违约责任,要求双倍赔偿定金并解除合同。

3、本合同自动终止,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定金和房款如数退还。

这条对于业主而言,也存在不合理性。

办理贷款是买房人单方面的义务,因为房子是你自己选的,贷款能否批下来、能贷多少钱就完全取决于买房人本身的资质。如果贷款失败,无责解约对房主显然不太公平。

所以,如果大家选择这条方案,建议加上补充条款,如:

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X万元的补偿金,用于弥补合同履行期间房屋无法出售的时间损失。

上述三条,买卖双方应本着沟通协商的原则进行选择,而不是凭借中介默认的勾选就完事。

建议二手房的房主,尤其是房龄超过20年的老房,针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贷款方案一定要谨慎选择,必要时可以加上上面说的补充条款,进一步维护自身利益,避免陷入“无限期等待”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