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老鼠仓刑法剑出鞘恶竹应须斩万竿

查处老鼠仓刑法剑出鞘恶竹应须斩万竿 更新时间:2010-9-11 6:51:42   证监会将韩刚涉嫌犯罪证据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无疑大快人心。我认为,查办“老鼠仓”违法违规案件,惩处相关违法违规基金经理,在惩处力度上,都要有让违法违规者闻风丧胆之效。

一场针对基金公司老鼠仓展开的“强力灭鼠”行动,成为近期市场关注的焦点。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景顺长城基金和长城基金管理公司三名基金经理涂强、刘海、韩刚的处理措施。涂强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罚款、取消从业资格、终身市场禁入;刘海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罚款、取消从业资格、3年市场禁入;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已被移送公安机关,成为A股市场首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老鼠仓”基金经理。

笔者以为,对于“老鼠仓”等背信行为和违法案件,《刑法》“利剑出鞘”,这是建立健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长效机制进程中的一个突破性事件,具有风向标意义。

按照《刑法修正案》中的相关规定,对从事“老鼠仓”行为的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这为基金“老鼠仓”行为以刑事案件被指控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不过,因为《刑法修正案》中对于“老鼠仓”行为的界定过于模糊,离将这些基金“硕鼠”送上刑法审判台还存在一定距离,所以,此次韩刚被移送公安机关,必将直接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老鼠仓”问题的配套司法解释出台,进而彻底解决《刑法修正案》以往“只能看不能用”的尴尬局面。

此前一些基金“硕鼠”能够在仓库里吃得满嘴是油,即使在市场上下闹得沸沸扬扬后,也不过扯下几撮“鼠毛”,脱下一层“马甲”,几乎没有任何实质违法成本,难道不是基金“老鼠仓”屡禁不止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须有“老鼠仓”基金经理为自己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获刑,以此来开启司法实质性打击、遏制“老鼠仓”行为的大门,改变A股市场存在的“鼠疫”横行现状。

查处老鼠仓当求闻风丧胆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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