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服务企业享受15%所得税优惠

技术先进服务企业享受15%所得税优惠 更新时间:2010-11-21 9:49:17   财政部、国税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上述21个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

通知同时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一是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二是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内;三是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四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五是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六是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通知还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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